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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股權轉讓要交多少個人所得稅?

法律分析

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按轉讓股權所得,扣除原投入合夥企業的資金,以及在轉讓股權前因經營所得應分得利潤後的余額,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二條 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 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這與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是壹致的,合夥企業以每壹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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