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或扣繳義務人遺失扣繳憑證,或委托代征單位遺失委托代征稅款憑證時,應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報告遺失證件的原因、時間、姓名、號碼,並開具證件壹式三份。經審核後,納稅人填寫《遺失證書處理申請表》,並憑《遺失證書聲明申請表》公開聲明作廢。公告單位應在《證件遺失聲明申請表》相關欄目中註明公告形式、公告時間並加蓋公章,納稅人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交《證件遺失聲明申請表》,公告單位和納稅人各壹份。同時,在申請補發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稅務登記簿》上進行登記,並註明補發證件的時間和數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的,應當在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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