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產申請的主體如下:債務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向法院申請破產,是債務人作為民事權利主體,處分其全部財產,集中清理債務的壹種權利。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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