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有效證據,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在司法實踐中,要看具體情況分析:如果是在與對方當事人進行面對面或者電話溝通的過程中,秘密記錄雙方通話內容所獲得的視聽證據,壹般被認為是合法取得並有效的;如果視聽資料是通過在他人住所、工作場所安裝非法錄音設備拍攝的,或者是通過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壹般認為不是合法取得的,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零六條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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