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性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強制性食品標準。制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科學、合理、安全、可靠,以保障公眾健康為目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條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汙染物的限量;(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三)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