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大陸法系大陸法系是指起源於羅馬法,以《法國民法典》1804為代表的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因此,大陸法系也被稱為羅馬法系或大陸法系。65438年至0896年,德國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制定了《德國民法典》,後被壹些國家效仿。因此,大陸法系也被稱為羅馬-德國法系。除了法國和德國,還有奧地利、比利時、荷蘭、意大利、瑞士、西班牙、明治維新後的日本以及亞洲、非洲、拉丁美洲的壹些法語國家或地區的法律。2.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海事法系”。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是指從11世紀開始,在英國逐漸形成的壹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主要以源自日耳曼普通法的普通法為基礎,並模仿英國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