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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法律知識少

試用期,法律知識少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

0-以某項工作任務為期限且不滿三個月的合同不允許有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最長約定期限為1個月;2個月——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三年以下,最長2個月;6個月——三年以上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長試用期6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工作調動和辭職後回原單位不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只約定試用期,不約定合同期限,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約定工資的80%(以較高者為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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