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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是做什麽的?

法律主觀性: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書記員的職責包括:人民法院書記員負責庭審記錄等輔助事務,具體是處理庭前準備過程中的日常工作;檢查訴訟參與人出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作為審判過程中的記錄;案卷的整理、裝訂和歸檔。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和法官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可以聘任司法技術人員,負責與審判工作有關的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九條人民法院書記員負責庭審記錄和其他輔助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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