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相關人士介紹,學生暑期打工不在《勞動法》範圍內。所以暑期工受傷,只能適用民法。根據民法中“誰傷害誰賠償”的原則,是否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由法院決定。
“勞動部已經規定暑期工不屬於勞動關系,而是壹般雇傭勞動關系,應該適用合同法。所以暑期工受傷不屬於工傷。”廣東華宇律師事務所律師鄭獻春表示,勞動法的特點之壹是國家幹預,即國家強行將勞動者列為保護範圍。
法律依據:《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不得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