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後應當在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三日內出具鑒定文件。傷情復雜的,應當在接受委托後七日內作出鑒定。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壹時難以鑒定的,鑒定機關應當在傷情穩定後及時作出鑒定,並出具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十九條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害鑒定標準和受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符合即時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應當自受委托之日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傷情復雜,不具備即時鑒定條件的,應當自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壹時難以鑒定的,應當在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