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究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草案;編制本省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負責組織和指導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3、負責本省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4、研究制定本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本省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5、負責管理全省律師、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證機構及公證活動;研究律師和公證員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實施措施;
6、負責管理全省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外國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這壹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7、指導本系統的法制教育和業務培訓。管理省監獄管理局和省勞動教養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