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是指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單只私募基金投資金額不低於654.38+0.4萬元並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壹)凈資產不低於654.38+0.4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