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的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應保證65,438+0天的休息時間。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上述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作息辦法。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