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死亡證明是指:在醫療衛生單位死亡的,應當以死亡醫學證明為準;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居(村)委會或衛生所(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為正常死亡的,憑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已經火化的,憑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死亡證明復印件是否有效要看使用地點,使用部門同意才有效。復印件由司法部門保管的,應當加蓋司法部門的新鮮印章,未加蓋印章的復印件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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