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2020年6月5438+2月31日,臨猗縣人民法院對楊紅巖等15人向臨猗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壹案作出壹審判決。判決采納了臨猗縣人民檢察院查明的全部案件事實和對14名認罪的被告人的定刑、量刑建議,認定主犯楊紅巖有組織、處罰行為。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並處罰金654.38+0萬元。其他654.38+04被告人分別被判處654.38+0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緩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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