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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禁止短線交易?

法律分析:第壹,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其特殊身份,直接接觸與公司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內部信息。如果允許他們利用內部信息炒股票票,可能形成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對投資者極為不利和不公平。第二,大股東由於其擁有大量股份,很可能控制公司或對公司施加巨大影響,並且由於其特殊的地位,容易獲得公司的重要信息,容易利用其信息優勢進行不公平的股票交易,擾亂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上述人員持有的股票,買入後6個月內不得賣出,賣出後6個月內不得再次買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上市條件,應當要求發行人的經營年限、財務狀況、最低公開發行比例、公司治理和誠信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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