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民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民法》第二十壹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作為他的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