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
第六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