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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檢察機關的職權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1。刑事案件偵查權。2.批準或決定逮捕的權利。3.公訴權。4.對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包括對立案、偵查、審判和刑罰執行的監督。5.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6.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其他職權。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提出法律議案,審查引渡請求和處理司法協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貪汙賄賂罪、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非法拘禁罪、刑訊逼供罪、報復陷害罪、非法搜查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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