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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對人身自由的規定是什麽?

第34和35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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