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遣返場所。根據《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條對外國人拘留按照規定進行審查的,應當在24小時以內將被拘留的外國人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場所。因天氣或者當事人健康狀況等原因不能立即執行驅逐出境或者遣送出境的,應當憑有關法律文書將外國人拘留在拘留所或者遣送場所。
第三十三條外國人被決定限期出境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註銷或者收繳其原出境入境證件後,為其辦理居留手續,並限制出境期限。出境最長期限不超過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