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下屬職能部門都是行政機關,有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稅務、衛生、教育、民政等各職能部門。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非行政組織也可以成為執法主體。關於執法主體的詳細規定,見第三章“行政法”。
在各級人民政府內部,不同的職能部門有分工合作的關系,所以不同的法律主體有不同的法律需要共同實施。總的來說,主要是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環境法等等。公安部門也需要執行刑事訴訟法的壹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