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懷孕女職工應當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本條不限制產檢次數,即只要是正常的、必要的,都應計入勞動時間。不能算作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