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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隊破門需要警察在場嗎?

否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統壹組織指揮現場滅火,優先保障遇險人員的生命安全。

火災現場總指揮有權根據滅火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各種水源的使用;

(二)切斷電、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相鄰建築物及相關設施的使用情況;

(五)為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損壞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援、交通、環保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滅火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必要的物資,支援滅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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