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現場總指揮有權根據滅火需要決定下列事項:
各種水源的使用;
(二)切斷電、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
(三)劃定警戒區,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相鄰建築物及相關設施的使用情況;
(五)為搶救人員和重要物資,防止火勢蔓延,拆除或者損壞毗鄰火災現場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
(六)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援、交通、環保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根據滅火的緊急需要,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員,調集必要的物資,支援滅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