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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行政訴訟法的矛盾

新舊行政訴訟法發生沖突的,適用以下規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在新法實施後的,實體問題壹般適用舊法的規定,程序問題壹般適用新法的規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座談會紀要第三條

按照行政審判中的通常理解和慣例,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實施之前,具體行政行為是在新法實施之後作出的。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對實體問題適用舊法的規定,對程序問題適用新法的規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另有規定的;

(二)適用新法更有利於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應當適用新法的實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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