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十五條,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國歌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第四條下列場合應當奏唱: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開始和結束;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會議的開幕和閉幕;
(二)各級政黨和人民團體的代表大會;
(3)憲法宣誓儀式;
(四)升國旗儀式;
(五)各級機關舉辦或者組織的重大慶典、表彰、紀念活動;
(6)國家公祭儀式;
(七)重大外交活動;
(八)重大體育賽事;
(九)其他應當奏國歌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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