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授權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認定相關法律事實,通過確認和證明的方式,確定管理相對人的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各種行政確認:1,治安管理中的確認;2.司法行政中的確認;3.民政管理中的確認;4.勞動管理中的確認;5.健康管理中的確認;6.經濟管理中的確認。
法律客觀性:
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