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法學碩士請進,案例分析!

法學碩士請進,案例分析!

(1)乙方鋪設復合地板構成預期違約。

(2)不能,因為錯放地板的行為不符合我國合同法中抗辯權的條件,標題中也沒有說明A的每壹筆款項是按裝修進度支付還是純按時支付。

(3)不能,因為地板被證明為復合地板而非實木地板,意味著甲方有充分理由認為乙方違約,且乙方未向甲方表示對其違約有任何補救措施。因為地板在全屋裝修中占有相當大的份額,實木地板和復合地板的價值差別很大,而且地板壹旦鋪好就很難再拆分,拆分會影響整體工程進度和東西的損壞。應該說,該董事的行為已經構成違反主給付義務,甲方可以通過先履行抗辯權來停止其給付義務。

(4)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不成立,因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且解除合同會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不得解除合同。

  • 上一篇:行政執法文書的效力
  • 下一篇:請教幾個法學方面的問題~ ~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