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四十五條。普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在校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
第四十八條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高級中學的學生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和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應當設立學生軍事訓練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承擔學生軍事訓練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十五條高等學校、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應當將課堂教學與軍事訓練相結合,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
學校組織軍事訓練活動時,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