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畜禽養殖區域動態監測,各地不得擅自擴大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區域範圍,不得以行政手段強行清退養殖場(戶),切實保護養殖場(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穩定生豬生產促進轉型升級的意見》(二)發展目標。生豬產業發展質量、效益和競爭力穩步提升,穩定生產供應的約束激勵機制和政策保障體系不斷完善,帶動中小規模養豬場(戶)發展的社會化服務體系逐步完善,豬肉供應保障能力不斷增強,自給率保持在95%左右。到2022年,產業轉型升級取得重要進展,水產養殖規模化率達到58%左右,規模化養豬場(戶)糞便綜合利用率達到78%以上。到2025年,產業質量明顯提升,養殖規模達到65%以上,規模化養豬場(戶)糞便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