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七條定作人中途改變承攬工作的要求,給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七十八條定作人需要協助承攬工作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約定的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方逾期不履行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八百零八條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合同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