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五條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二十八條本法所稱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下列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行為:
(1)吸煙和飲酒;
(二)多次逃學的;
(3)夜間在外逗留,無故離家出走;
(4)沈迷網絡;
(五)與社會上有不良嗜好的人交往,組織或者加入實施不良行為的團夥;
(六)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得進入的場所;
(七)參與賭博、變相賭博,或者參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動的;
(八)閱讀、觀看或者收聽宣揚淫穢、色情、暴力、恐怖、極端思想的書籍、音像制品或者網絡信息的;
(九)其他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不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