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先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扣工資是按制度執行的,不存在過錯。
2.職工辭職,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勞動者承擔。(損失清單:..........)
這樣做可能拿不回多少錢,但主要是因為它的教育警示功能,盡量消除壹些負面影響。
至於要求妳再付四個月工資,應該是妳沒有簽勞動合同。以此為戒,加強管理,對公司未來發展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