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規定限制。
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實踐中,壹般可以在離職後壹年內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