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五條確認,法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單壹證據進行核實:
(壹)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印件、復制品是否與原件、原物壹致;
(二)證據是否與案件事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和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是否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