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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運動員在賽場上受傷時,裁判打電話給裁判,由裁判決定是否有必要。

根據相關資料,根據規則17.1、17.2和建議21,裁判員應對比賽負全責,裁判員在裁判員的領導下工作,對裁判員負責。賽前裁判要和裁判、現場醫護人員、運動隊商量運動員受傷的處理辦法。

1.如果判定運動員受傷需要就醫,裁判員應傳喚裁判員,並將相關情況報告裁判員。

2.比賽過程中,隨時監控現場情況。當裁判叫號時,裁判應作出初步判斷,決定是否需要醫務人員或其他人員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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