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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學、放學、放學、放學途中發生的任何傷害,學校概不負責。

法律分析:

1.學生在校期間溺水,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學生放學後留校或自行上學,返校或離校時,擅自外出或離校時,或放學、假期或節假日後,學生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學校行為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壹)學生上學、放學、返校或者自行離校時(二)學生擅自外出或者離校時(三)放學、節假日或者其他學校工作時間後,學生留在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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