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為人主觀上與性工作者達成賣淫嫖娼協議,具體表現為約定價格或支付相應嫖資,嫖資可以是金錢或其他經濟來源,客觀上實施了性行為。司法實踐中,如果雙方已經發生性關系,但未支付嫖資,也以賣淫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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