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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後發現問題的責任認定
出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後發現問題的責任認定
《會計工作基礎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交接人員應當對交接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這是會計工作交接後雙方責任的具體確定。交接人員交接的會計資料是在辦理會計工作期間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即使接班人在交接時未能發現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問題,但事後發現的,仍應由原交接人員承擔責任,原交接人員不應因會計資料已交接而推卸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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