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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關閉企業員工的補償

法律分析:企業倒閉意味著企業不會再經營,但這種行為並不意味著員工工資可以不發,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具體賠償金額必須雙方協商,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證雙方不會引起各種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計算超過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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