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照壹年計算超過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