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2.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4.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人員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國家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犯叛國罪,危害中國人民和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