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和解協議的執行情況不能作為起訴的依據。如果被申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法律已經明確給予被執行人救濟渠道,要求法院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無需費時費力占用司法資源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節約司法資源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未經法院確認,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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