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撤銷,是指執行完畢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或者執行結束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法院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者變更的,執行機關應當對被執行財產采取新的執行措施,恢復執行程序開始時的狀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施行後,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人民法院應當對已執行的財產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予以強制執行。執行回轉時,執行標的特定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無法歸還的,可以折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