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能侵犯表演權和署名權。網絡直播過程中,主播未經音樂作品作者許可演唱或播放音樂,其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免責事由的,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表演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播在使用音樂作品時不註明作者和作品名稱,也存在侵犯署名權的隱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二條。署名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是作者,作品中有相應的權利,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第十六條。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出版、表演和制作音像制品,應當取得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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