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物,作為民事權利的客體之壹,是指存在於人體之外,能滿足人的社會需要,能被人實際控制或支配的物質對象。
有很多有形的東西,很容易分辨,比如桌子、椅子、汽車、輪船、飛機等。
無形的東西其實很多,比如電、熱、光、磁、權利、知識產權。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