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對專門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轄作了單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三)專門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立、組織、職權和法官的任免由NPC常務委員會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