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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期間的安全責任法
法律分析: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壹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即使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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