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租賃期間的安全責任法

租賃期間的安全責任法

法律分析: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即使在訂立合同時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壹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即使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 上一篇:治安管理處罰法術語辨析壹例
  • 下一篇:電商平臺平板電腦虛標可以買嗎?是真的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