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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備案登記制度的規定

法律分析:對於起訴和自訴,壹律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註明收到日期;收到起訴狀後,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應當當場登記,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應當說明理由;無法當場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決定的,先立案;起訴或者自訴不予受理或者立案的,應當出具書面裁定或者決定,並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對依法應當受理的第壹審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自訴實行立案登記制度。

第二條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出具書面憑證,註明收到日期。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或者自訴,應當當場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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