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前提和基礎是“平等”,只有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談自由。沒有平等的自由在法律定義上不是真正的自由,但可能是對犯罪的放縱——為所欲為;
“平等”也是以“自由”為基礎的。試想,壹個公民連自己的自由都享受不到,怎麽談平等?平等自然不存在,這個公民所遭受的是嚴重的歧視,也就是“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