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設立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負責村民民主理財,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實施,其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選舉產生,其中應當有具有會計和管理知識的人員。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機構成員。村務監督機構成員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可以列席村民委員會會議。